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 1993年9月15日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村**组,无职业。2018年12月因吸毒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鱼梁洲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襄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14 日20 时0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获得线索的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其贩卖给谢某某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净称重0. 58克),又在其居住的****小区***阁***室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一小包(净称重为0. 86 克)。查获的2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张某某在2019年9月至10 月间曾多次向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手机;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表》、《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张某某、谢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转账记录;3.谢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现场称重笔录》、《毒品检验意见书》等勘验鉴定证据;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张某某张某甲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9页,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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