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翔宇,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翔宇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晚,受害人古某某用微信约被告人周翔宇到本市樊城区**路**酒店欲与周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周翔宇二人预谋被害人与周发生性关系后,张某某再以强奸名义要钱。当晚23时许,周翔宇到该酒店8423古某某开的房间,趁洗澡之际周打开客房门,张某某进入该房间,张某某以古某某强奸其女友周翔宇为由,持刀对古某某威胁,二人抢走古某某人民币2200元和一部金色VIVO手机,后二人逃离现场。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周翔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管制刀具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周翔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长洲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翔宇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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