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3********,汉族,初中肄业,**小区西门“**美容院”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9 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认识化妆品厂家老总”、“可以拿下宿迁市代理”等事实,以合伙做化妆品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史某甲人民币42.5万元。
2.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与胡某某关系较好,虚构自己是胡某某的情人并怀孕四个月的事实,以要购买奥迪轿车缺钱为由,假借“胡某某”让其向陈某某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后因陈某某向其索要借款,张某害怕欺骗陈某某的事实暴露,便购买了麻醉剂“舒泰50”,并于2020年2月2日凌晨2时许在宿城区**小区**栋**室陈某某家中,欲以给陈某某打“瘦肩针”为由给其注射该药物,后因陈某某不同意打瘦肩针,张某未得逞。经鉴定,该麻醉剂中检出替来他明和唑拉西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史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二、故意杀人
2019 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雇佣杜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佣金,杀害居住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室的被害人史某甲,杜某某在获得被害人史某甲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后,便通过网络联系到殷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作案。之后,杜某某与殷某某对被害人史某甲及其住处进行跟踪、踩点,掌握了其作息规律,以及一起居住的被害人史某甲的妹妹被害人史某乙。杜某某购买二根电击棒、单肩包,并准备了手套、口罩、帽子、塑料袋等作案工具。
2019年10月23日晚上,杜某某接到被告人张某的指令,必须于当晚杀死被害人史某甲及其同屋人被害人史某乙。后杜某某与殷某某于当晚23时许到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室楼道内,等候两名被害人回家。次日凌晨1 时30分许,二人趁被害人史某乙回家开门之机,将其控制并强行进入703室内,分别使用电击棒电击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的头部,两名被害人未被电晕。之后,殷某某将被害人史某乙带至北侧房间内,再次用电击棒电击史某乙头部,并用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捂住被害人史某乙口鼻,欲使其窒息死亡,因被害人史某乙挣扎反抗,抠破塑料袋,并因民警赶至现场而未果。在此过程中,杜某某在东侧房间内,掐被害人史某甲脖子欲将其杀死,也因民警赶至现场而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分别于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2日经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搜查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搜查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雇佣他人故意杀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教唆他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教唆他人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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