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张梓淡(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顺檑(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栋**室。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巷**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嘉梦,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巷**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梓淡、张某某、张顺檑、陈林涉嫌诈骗罪,林嘉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5日、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被告人林嘉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张梓淡、张某某预谋为诈骗集团联系提供银行卡和取款的人。同年12月,张某某把为诈骗集团提供银行卡和取款的被告人张顺檑及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给张梓淡,由张梓淡与张某甲、张顺檑联系。同年12月19日,张梓淡收到诈骗集团需要银行卡的消息后,将消息传递给张顺檑。张顺檑遂让被告人陈林提供诈骗所需要的银行卡,陈林便将邱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准备好的多张银行卡卡号通过微信发给张顺檑,并逐级传送给诈骗集团。同日16时许,该电信诈骗集团冒充快递客服人员给被害人张某乙打电话,谎称快递丢失要给予赔偿,添加张某乙微信诱导其扫二维码,以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需解冻为由,骗取张某乙转账支付人民币129.98万元,其中部分款项转账到邱某某事先为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卡上。钱到账后,张梓淡、张顺檑、陈林逐级通知邱某某去取钱。邱某某邀约被告人林嘉梦提供银行卡并取款。陈林也提供多张银行卡给诈骗集团,并安排徐某某(另案处理)取款。钱款全部取出后,通过陈林、张顺檑、张某某、张梓淡逐级上交。张某乙被骗款项中共有人民币28.525万元转入陈林、邱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邱某某、林嘉梦、徐某某等人取走,其中邱某某转移赃款人民币20万元,林嘉梦转移赃款人民币11.6万元,徐某某转移赃款人民币8.525万元。张梓淡和张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84万元,张顺擂获利人民币2.4万元,陈林获利人民币8000元,林嘉梦获利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张顺擂、林嘉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梓淡、张某某、张顺檑、陈林、林嘉梦及同案人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嘉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梓淡、张某某、张顺檑、陈林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嘉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亚平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梓淡、张某某、张顺檑、陈林、林嘉梦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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