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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于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某某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大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桌面上的三台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45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三台手机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开平市升平路某某手机维修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伦杰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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