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村**组**号,2016年6月28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 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晚18时许,张某某伙同夜某某(不起诉)在仁和布德镇布德村小得坝组的天然水域里,使用禁用电鱼装置在禁止捕捞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当天二人共捕捞了5斤鱼,带回家全部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1355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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