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1991年2月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11月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22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饭店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于后厨洗衣机上价值人民币1077元的苹果牌iphone7移动电话一部,后以人民币200元变卖。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居委会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保修卡、包装盒复印件等,证实其移动电话被窃的事实。
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张某某窃取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6.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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