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院,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2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樊家十字东北角公交站牌处,董某某碰见张某某,两人因经济纠纷之事发生争执,随后引起打架。董某某先用拳头打张某某面部,就这样二人扭打开来,双方厮打倒地后仍互相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群众拉开。董某某先起身,张某某起来后又去抓董某某,意为拉对方去派出所理论,董某某不去,张某某连推带拉,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的脚将董某某绊倒导致董某某仰面摔倒在地上,见董某某倒地不说话后张某某独自离去,经抢救后董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益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