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土家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房**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10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凯里市环城北路老酒厂格兰云天C栋4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二轮电瓶车。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星钻豹二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91元。
2、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凯里市二商场临福家具广场,盗走被害人席某某一辆电瓶车的电瓶(型号:天能96v20A),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清单及销售凭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石庆妮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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