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2017年4月17日,张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转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农场**号,现住泊头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夫妻二人在泊头市**镇**村西面空地上安装了轨道及电机等设施,供养狗的人员遛狗消遣。从2020年6、7月份左右开始,张某甲决定利用该场地以赛狗的方式,用鸡蛋作为赌注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张某甲负责开电机,张某乙负责记账和录像。期间组织赌局多场,每次大约有20-30人参赌。2020年9月24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清查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二十四人,并查获犬只22只。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洪俊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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