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29号
张某1,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410,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街道***路***组,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2,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28,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街道***廉租房。2019年3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1、张某2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1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2商量赌博后,便各自联系杜某、张某、安某某、张某州、黎某、简某某等人到张某2提供的位于德江县玉水街道城北红砖厂第九栋一单元三楼304号廉租房内,张某2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以“划船”方式进行赌博,下注额最低为100元,上不封顶,当晚参赌赌资2万余元。在此期间,张某2安排其弟张某波在楼下望风,张某2从赌桌上抽出1000元钱,给张某波500元“放哨”费,剩余的作为给现场赌友买水果、香烟等。赌博持续至当晚23时许,参赌人员才先后离开。
2020年7月13日18时许,张某1打电话邀约张某2“打牌”,随后张某1、张某2便联系张某波到位于德江县御池宫附近的住处赌博,张某1联系好张某波后,又联系黎剑、杜进等人到张某波家中,张某波带张某1、黎俭、杜进、简智华到其居住房子的五楼客厅玩耍,几分钟后张某2、张某陆续赶到,人员到齐后张某1、张某2、杜某、简某某、黎某、张某六人以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进行“划船”赌博,时间持续约半小时,现场赌资1万余元,张某波得500元钱“放哨”费。
2020年7月14日18时许,张某1打电话邀约张某2“打牌”,随后张某2、张某1各自联系参赌人员。20时许,张某1、杜某、简某某、安某某、黎某、张某、张某文(苏州)等人陆续到德江县青龙街道钟环小区张某2租房处,张某2提供扑克牌以“划船”方式进行赌博,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此次赌资共计3万余元。22时许,因现场参赌人员多,担心被公安机关发现遂停止赌博。
2020年7月15日0时许,张某1电话联系张某2询问是否继续打牌,得到肯定回复后,张某1又邀约杜进、张某到德江县灵犀酒店内赌博,张某1拿钱给张某让其开好房间并购买扑克牌作为赌具,张某1、张某2、杜某、简某某、张某五人在德江县灵犀酒店2116房间内以“划船”方式开始赌博,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张某波负责为赌博望风,张某1、张某2共抽出1000元,其中500元给张某波望风的辛苦费,另500元用于购买水果等使用。本次赌博赌资10万余元,其中张某2一人输掉8万余元。次日,张某2因输钱过多,怀疑张某1在赌博过程中有假,到德江县公安局报案,本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1、张某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杜某、简某某、张某、张某波、张松、张某文、安某某、黎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1、张某2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监控光盘、微信支付明细等电子数据;5.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1、张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伟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1被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被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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