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非法采矿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504221962********,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巴林左旗**镇**身村**组,农民,2019年01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09月17日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0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07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0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08月18日至2020年09月0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巴林左旗**镇**村河道南和北山河道、巴林左旗**镇**村**队南河沟多次非法采砂并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197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证明、巴林左旗水利局证明、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说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转账交易记录单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协助巴林左旗公安局办理相关工作的复函;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杰                           

                             检察官助理:陈立为

                              

                             2020年0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