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路**号。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托其在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外海大桥底岐江路**大厦经营的**烟酒商行售卖卷烟,后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向他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商行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被告人张某某承租的古镇镇**路**巷**号**公寓8319房、8409房及古镇镇**路**号一无牌仓库内共查获待销售的卷烟2014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8872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舒韵
检察官助理:张雪云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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