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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狩猎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镇**村**社24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通渭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通渭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甘肃省通渭县**镇**村**社东、西坡退耕还林区域内,使用铁丝套猎捕**13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13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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