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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狩猎案件适用)(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3********,汉族,文盲,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无职业。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万新村自己住处附近设网捕捉野生鸟53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鸟类53只均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2019年10月22日,森林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调查该案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了53只麻雀的胴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网捕猎,非法猎获“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白雨虹 裴兆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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