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在白河新野县五星镇判官庄村段利用电打鱼设备进行电打鱼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鲫鱼、鲤鱼等3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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