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湖北汉川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因疫情防控,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周某某向段某某经营的武汉**投资公司借款25000元,周某某逾期未还本付息。被告人张某伙同朱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7年12月26日,将周某某女朋友王某某带至武汉市**区**国际总部** 座 **** 室武汉**投资公司内,以打耳光、辱骂和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王某某还款或者联系周某某让其还款,在此期间,限制王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 13 小时。
2014年8月上旬,严某与黎某某(均已判刑),因本市**农场还建房小区工程的砂、石料供应业务发生纠纷,严某邀约范某某、喻某、严某、熊某(均已判刑)、张某等人,准备枪支、砍刀等凶器欲找黎某某扯皮。黎某某在事先得知消息后,邀约黄某某、陈某、何某、魏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棍棒等凶器,双方于2014年8月10日准备“拼实力”。当日8时许,双方各自驾乘多辆汽车搭乘各自一方人员,先后在**农场***村“**建筑公司”门前**公路两边集结完毕,被告人张某伙同范某某、严某、喻某、熊某等人持械下车,张某、喻某持枪、严某、熊某等人持刀向站在公路另一边的黎某某、陈某、何某等人冲去,黎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且使用了枪支,即指使同伙驾车逃离,喻某、湛某某、熊某等人将黎某某所驾驶的奥迪Q5轿车围住并进行打砸,黎某某驾车将湛某某撞伤。被告人张某、喻某各朝黎某某所驾驶车辆开了一枪。经鉴定,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毁损奥迪Q5车辆损失价值1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2.证人朱某、刘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尹某某、钱某、严某、范某某、何某、韩某、黎某某、喻某、严某、湛某某、杨某、陈甲、陈乙、黄某某、张某、熊某、朱某某、李某、胡某某、徐某、陈某甲、王某、尹某某、蔡某某、胡某甲、高某某、赵某某;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严某、黎某某等人刑事判决书、朱某、刘某某非法拘禁案侦查终结报告、微信转帐记录、张某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讨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行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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