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张某,女,1979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平泉市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至2018年4月,张某负责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平泉门店筹备、开业、实际运营,先后以吴某某、张某作为法人,实际是平泉店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平泉门店先后开展过线上或线下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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