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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天至2015年秋天,被告人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河南省桐柏县固县镇柳扒村北柳扒组租用村民王**、王**、张**、赵**的土地,用来堆放砂石,造成土地毁坏,至今村民无法耕作。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张*非法占用桐柏县固县镇柳扒村土地堆放沙石及车辆碾压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达11.78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张**、王**、王**、王**等人证言;

3、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现场照片、沙场占地平面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洋

                          检察官助理:李晓梦

                         二O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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