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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队**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连某某、易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管某某、李某某、展某某、伍某某八人欲偷渡至缅甸的情况下,邀约其表哥黄某某到澜沧天天车行以两百元每天的价格租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云******),由其表哥黄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乘坐在副驾驶,在孟连将以上八名偷渡人员运送至澜沧县糯福乡南段村。当日21时25分,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糯福乡阿里村至班顺村3公里处被糯福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委会**队**号自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0张;

3.查获的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手机1部扣押于糯福边境派出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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