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巷**号,住甘州区**嘉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以来,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甘州区**镇**村**社、**镇**村**社、**村**社、**镇**村**社,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组织李某、谈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等人赌博5次,累计参赌人数达50人次,现场收缴赌资82102元。
1.2020年3月29日晚,在甘州区**镇**村**社朱某某家,被告人张某组织石某某、谈某某、李某、王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田某某等9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
2.2020年3月30日晚,在甘州区**镇**村**社朱某某家,被告人张某组织谈某某、李某、王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康某某、丁某某等7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
3.2020年3月31日晚,在甘州区**镇**村**社杨某某家,被告人张某组织谈某某、李某、王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康某某、丁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等9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
4.2020年4月1日晚,在甘州区**镇**村**社丁某甲家,被告人张某组织谈某某、李某、王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康某某、丁某某、张某丙、王某甲、何某某、李某甲等11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
5.2020年4月2日晚,在甘州区**镇**村**社曾某家,被告人张某组织石某某、张某甲、闫某、张某乙、李某、王某甲、谈某某、张某甲、何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田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等14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张某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现场缴获的赌资及赌具等物证;
3证人石某某、张某甲、闫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立的指认笔录、田某某、谈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累计参与赌博人数达50余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 红
书记员:贺晓娟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掖市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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