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又名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镇**村**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居民朱某与被告人张某联系购买冰毒,在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被告人张某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4.6克冰毒。
2020年4月28日,在同样地点,被告人张某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0.73克冰毒。
2020年5月3日,在同样地点,被告人张某以每克1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1克冰毒。
2020年5月15日,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西站路交叉口萧记烩面城附近,被告人张某以每克4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2.12克冰毒。
被告人张某共四次卖给朱某4.6克冰毒。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某某),当场查获冰毒92.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刘某某、尹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证:辩认张某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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