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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4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栋*楼。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因工作需要取得已添加了微信好友(包括被害人竺某某在内)的微信号并进行使用。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该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竺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之后先后虚构开化妆品店、进货、还信用卡、交房租等事由向被害人竺某某名借实骗,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赃10万7千元,并取得被害人竺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手机照片、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张某甲、曹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竺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扣押等笔录;

7.​ 手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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