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云南省**县人,大专文化,群众,企业工作人员,户籍地云南省**市**县**镇**社区**路**号附**号,现住**市**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5月7日被龙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林,云南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辩护人:兰银清,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
本案由龙陵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8月10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在电子产品销售及安装项目工程过程中,为表示感谢,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保山**网络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8月更名为云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的妻子杨某某)实施了**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审讯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工程造价128.5699万元。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公司职工张某,为感谢时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钟某某(另案处理)在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分两次共送给钟某某现金人民币18万元。其中:
(1)2012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县城的一处街道上,送给钟某某10万元现金人民币。
(2)2013年2月,春节前后的一天,张某在**区**街道钟某某的家中,送给钟某某8万元现金人民币。
2.2016年11月至12月,云南**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市公安局**分局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公司职工张某负责与**分局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的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周某(另案处理)沟通协调。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某为与周某拉近关系,感谢周某在上述项目实施上给予的照顾,在**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办公室,将用个人钱款购买的迪柯尼(服饰)购物卡送给周某四张,每张购买价为人民币2750元(面值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电子产品销售及安装项目工程过程中,为了感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心、帮助和提供便利条件,送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9.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仁良
2020年8月26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调查卷宗3册,补充侦查卷宗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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