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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6********,汉族,本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院**室。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年8月19日因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6********,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街道**沟**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胡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7********,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解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租住在本区世纪天成小区**楼**室;被害人郑某住该小区2号楼2808室,与张某对门。2019年11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及杭某某四人在乘坐电梯时遇见郑某,当时郑某在骂人,解某某就问郑某是不是骂他们的,他们之间是不是有什么误会,双方因为此事发生口角,出电梯后,郑某继续纠缠张某等人,解某某用手提包击打郑某面部,张某上去和郑某发生厮打并将郑某摔倒在地上,骑在郑某身上、解某某和胡某某上前对郑某进行殴打,后郑某起来又追撵张某进行殴打,被张某再次打倒在地上,解某某和胡某某再次上前实施殴打,致郑某面部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解某某、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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