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家住某某镇某某村*组*号, 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窝藏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窝藏罪被合阳县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之弟张某某(另案)将其杀害两人的犯罪事实告知张某,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的情况下,通过手机为其联系网约车,购买食品、水、香烟,并提供1800元现金,帮助张某某顺利外逃。2018年7月24日晚上9时许,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潜回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被告人张某又帮助其联系住处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弟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公正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玓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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