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12月18日凌晨2时许、12月20日凌晨3时许、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窜至中山市古镇镇****中路**号**便利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萝卜干、葡萄干、魔芋等多种零食、食品(共价值人民币45元)藏于衣物内,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通过查看店内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遂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中山市古镇镇**网咖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对质、索赔并报警,公安人员随即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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