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街道**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我市港口镇穗安市场旁出租屋203房,见该出租屋的大门未上锁,趁无人之际进入该住处内,盗窃了被害人粟某明放置在床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90元),随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

次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港口镇穗安社区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刘某某缴回上述被盗手机。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于2019年10月9日在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映山村大石板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