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229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未经开封市**区**镇***村村委会同意,在夜间将该村村民宋某某家的二亩多耕地里沙土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取的沙土价值为38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有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沙土的价值;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本案的有关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对被告人张某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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