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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已婚,职业:无业,出生日期:1965年08月15日,身份证号码:4525281965********,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临江北路**号**单元**号,家庭住址: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临江北路**号*单元***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008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张*至瑞丽市明瑞商场内,将玛**柜台上的一件玉石毛料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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