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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住长沙市****园****区一出租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因和被害人谭某某有矛盾,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谭某某停放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里商业街“****餐厅”饭店附近的一辆红色珠峰牌电动车盗得,后停放在距离被盗点四十米的地方。晚上下班后被告人张某将该车推至其租住的******C区民房旁,回家拿大锁后又将该车推至东岸建材市场的一个电动车棚停放,并用准备的U型大锁锁好。2020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经价格认定被盗红色珠峰TDR31Z型电动车现价值2160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家属对被害人谭某某进行了赔偿,同日谭某某出具了对被告人张某的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据照片等物证、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周某的证言;5、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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