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网域网咖,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将李某放在身旁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OPPO牌A57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元挥霍。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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