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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村**号,住**处。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9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银龙小区南门西侧“花木花艺工作室”门口处,盗窃许某某电动三轮车内酒红色挎包一个,内有两个婚庆专用地爆球遥控,涉案价值700余元。

2、2019年12月4日2时44分,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楼二楼消化内科西侧病房区,盗窃吴某某现金3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司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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