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组**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市**区**小区**栋2单元502室。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0月10日、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袁某某湖田镇**大道**小区伺机行窃。其先后来到该小区B区80栋、B区79栋、B区82栋、A区126栋住户,通过爬窗或大门入户,分别盗窃一条零两包金圣青花瓷香烟、两瓶飞天茅台酒、3620元人民币、一枚黄金戒指及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得手后驾驶电动车回家。数日后,将上述香烟及白酒以1600元卖给“老鼠”,现金被其挥霍。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继续来到该小区伺机行窃时被户主现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条零两包金圣青花瓷香烟、两瓶飞天茅台酒、一枚黄金戒指、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18785元。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2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物证;2.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意见;6.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2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检察官助理:黄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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