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7月15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临时羁押于安徽省寿县看守所,于2019年5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大时代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oppo牌K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20元。
二、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火车站旁可可网咖,趁被害人刘某甲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oppo牌A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6元。
三、2019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至安徽省寿县**街六合网咖,趁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睡着之机,将二人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牌R15手机、一部苹果牌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牌R15手机价值人民币1874元,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833元。
四、2019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至安徽省寿县遇上网咖,趁被害人刘某乙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vivo牌Z9手机盗走。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羁押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宋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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