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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于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我市东区竹苑路**网伽,盗得被害人叶某文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

2、同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我市东区竹苑路**网伽,盗得被害人范某章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0元)。

3、同年6月24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我市东区紫马岭市场**网吧,盗得被害人余某剑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无法核价)。

4、同年6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我市东区**网伽,盗得被害人谭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

5、同年8月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我市东区库充乐**网咖,盗得被害人钟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手机一部(无法核价)。

同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我市东升镇**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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