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林木(共蓄积4.9193立方米):其中在**乡**村委**东地、东北沟、红土沟东岭盗伐杨树14棵,蓄积4.1003立方米;在**村委**东岭林坡中盗伐栎树26棵,蓄积0.8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物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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