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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在蒙城县******庄,被告人张某甲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张某乙、康某某、卢某某、葛某某等人执行殡葬改革防止土葬任务时,带领亲友对张某乙、康某某、卢某某、葛某某辱骂殴打,并损毁车辆、手机等物品。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辆、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5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与张某乙、康某某、卢某某、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乙、康某某、卢某某、葛某某损失共计67600元,取得张某乙、康某某、卢某某、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损毁车辆、手机价值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及辨认张某甲的情况。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手机录制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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