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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矿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文县城关镇**党支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社**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7日被文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女婿周某某驾驶挖掘机在白水江**下游段河道非法采砂,并找来张某乙、肖某甲将砂堆放到**村**坝二号桥处堆放,期间,被文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口头制止,在工作人员离开后,张某甲又继续安排采砂直到次日天亮。经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测绘,塔子坝二号桥处砂堆方量为839.9立方米。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处砂石价值33500元。2019年6月10日,文县水务局对张某甲在白水江**下游段河段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5日,张某甲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讨论为**村**社修建拦河坝的实施方案,并决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表决。2019年4月5日张某甲和肖某乙以村委的名义将肖某丙小河滩的农田租用,用于堆放砂石。2019年6月,张某甲安排人在**村段河道内采砂三天,并将砂石堆放至肖某丙农田。2019年6月30日张某甲组织召开**村全体党员大会,会议提议在**社水头进行施工,由张某丙在**村取料用于建设水头,未进行表决。根据《文县2017-2021年河道采砂规划》规定以及文县水务局认定,张某甲采砂区域为禁采区,常年禁采。经陇南大地测绘工程院对肖某丙农田的堆放的砂石进行测绘,该处砂堆方量为2360.6立方米,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处砂石价值9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擅自采砂,砂石价值99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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