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无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平邑县**村段偷挖河沙贩卖,并从中牟利。经物价鉴定,共偷挖黄沙1162.2方,价值139464元。
案发后,张某甲上缴涉案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费县。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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