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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阿城**空心砖厂法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二组)。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0日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哈尔滨市阿城**空心砖厂期间,雇佣工人利用铲车等设备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空心砖厂厂区内粘土矿,经评估: 截止2018年6月11日,“黑龙江省阿城区亚钩镇**砖厂”核查范围内其动用资源量( 333)5.15万立方米。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未提供账面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整(¥194,670.00)。2020年 1月9日,哈尔滨市阿城**空心砖厂缴纳违法所得194,670.00元,罚款77,868.0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恒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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