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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街道**村委会。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9月8日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对其释放,变更为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在冷水滩区**山里建厂棚用于养殖,没有办理砍伐手续,就自带油锯到该山砍伐树木,一共砍伐了8株树木,其中有4株疑似樟树。7月31日11时左右,张某甲将砍伐的8株树木锯成原木后装到牌照为B1893拖拉机的过程中,被冷水滩区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现场查获。《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冷水滩区**加油站附近非法采伐4株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经永州市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林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区采伐的4株樟树,树木蓄积为1.1287立方米。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永州市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林业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湘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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