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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以50元钱一斤的价格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张某乙手中购买大鲵(俗称娃娃鱼)2条,在未持有运输证的情况下,张某甲乘坐客运车辆,将大鲵带回通江县**镇**村**社家中喂养。通江县水产渔政局认定,2条大鲵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29****。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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