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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3********,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8月1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6时许,澜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看监控发现四名男子运输鹦鹉进入**乡**辖区,民警遂驱车前往调查,在**乡**桥边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及同行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运输的2只活体鹦鹉,当日该所将案件移交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运输的2只活体鹦鹉是灰蓝头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75834****;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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