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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9月6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8月21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9月间,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利用私自购买的超声诊断机或者抽血检测的方法,非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200-1500元不等的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30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6日上午,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为李某甲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200元。

2.2020年3月21日下午,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由其嫂子蒋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抽血送往他人处检测的方法,非法为王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1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给蒋某某550元。后王某某选择流产。

3.2020年3月27日上午,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由其嫂子蒋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抽血送往他人处检测的方法,非法为张某乙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1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给蒋某某550元。

4.2020年5月26日上午,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为周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300元。

5.2020年5月31日下午,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为李某乙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300元。

6. 2020年9月30日上午,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内,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为贾某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收取鉴定费20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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