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福建省仓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李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四人合伙投资在武汉和成都开设公司进行网络彩票销售,四人按投资金额占股比例为4:4:1:1。其中在成都先后注册成立了成都埃森瑞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成都达维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发时公司经理张某乙)、成都尼克勒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发时公司经理陈李某甲)、成都安德莉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发时公司经理潘某某)、成都牧斯丹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发时公司经理陈某乙)。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与陈某甲及各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发放股东、经理收益等;陈某甲负责平台及后台、资金、客服等;各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相应公司。
上述公司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网络彩票销售平台,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广东11选5”等彩票玩法和开奖结果,通过设定网银、支付宝、财付通等充值方式接受客户充值、投注。各公司经理通过招聘、培训业务员,让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冒充“白富美”,通过QQ、微信等社交工具寻找、添加男性人士,伺机提出购买彩票话题,通过虚假“中奖截图”等手段引诱客户进入平台注册、充值、投注。自2017年5月1日至8月22日,成都安德莉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彩流水金额为9947688.7元,成都尼克勒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彩流水金额为492414元,成都达维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彩流水金额为6252654.9元,成都牧斯丹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彩流水金额为3294670.5元,四家公司购彩流水合计1998742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外逃,后于2019年10月27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31日,其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陈某甲、陈李某甲、张某乙、黄某某、陈某乙、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未经批准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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