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微信昵称为“A木木姐稳定上家”、“总部”、银行户名为“汤泽峰”的一漳州男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坏脾气的上帝”的福清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总价为人民币19.891万元的香烟用于销售,并先后通过摆摊、向便利店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上述香烟,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86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在福清市东瀚镇市场附近一便利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查获烟草专卖品共26种191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鉴定,上述香烟中13条“阿诗玛(Ashima)”、19条“96”、1条“ESSE”、2种1条“红双喜”为真品卷烟,1条“莲花(LOTUS)”、2条“新牡丹”为伪劣卷烟,2条“MILANO黑”、3条“MILANO蓝”无法鉴别检验,其余17种148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福清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贵烟(跨越)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约人民币24.751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三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检察官助理:石冰莹
2020年4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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