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将一批假冒伪劣半成品烟支和烟丝藏匿于云霄县**镇**村**号其向张某乙租用的房屋内,伺机销售牟利。同月21日,该窝点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镇政府查获,当场缴获“五叶神”牌半成品烟支7.5万支、烟丝8包(20公斤/包)。经鉴定,上述假冒伪劣卷烟及烟丝的价值合计人民币67071.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货值人民币67071.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李诗怡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