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 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租住南京市栖霞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多次通过上家刘某某购入港台及国外出版物,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给邵某某、顾某某、马某某等人,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961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00元。
2019年8月24日至同年11月27日,民警先后在邵某某、顾某某、马某某等12名买家处,查获被告人张某甲出售的港台及国外出版物共376册。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鉴定,2册系违禁出版物;经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374册系非法出版物。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南京市栖霞区**苑**期**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发破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邵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违禁出版物鉴定书、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及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暂住处取保候审(1571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