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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一位绰号叫“小陈”的男子(未查获)来到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路**日用百货店向其推销卷烟。张某甲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处予注销情况下,为牟利,在未经查明“小陈”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出售卷烟证明等情况下向“小陈”非法收购了一批“双喜”、“黄鹤楼”、“牡丹”等涉案烟草专卖品1728.8条,张某甲通过现金支付约20万元给“小陈”,并用车牌为粤G9****的小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负二层停车场放着,以便今后销售该批卷烟。2020年1月13日,湛江市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湛江市霞山区**路**号**负二层停车场检查时在车牌为粤G9****的小货车上查获“双喜”、“黄鹤楼”、“牡丹”等涉案烟草专卖品1728.8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对上述抽样后的涉案烟草进行检验,该批卷烟共9个品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对该批卷烟进行价格认定,涉案价值为25.043万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商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扣押物品:查获涉案卷烟9品种,合计1728.8条。

4.人口信息资料、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案件通知、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湛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5.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728.8条,价值人民币25.04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尚未售销,属于犯罪未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惠泽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联系电话:1866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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